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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作者:小编 点击: 发布时间:2023-06-29 13:17:36

  e星体育官方网站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236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23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23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21号A幢818号A012)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的单位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共22份,金额合计17,857,150.46元,税额合计2,321,429.54元,价税合计20,178,580.00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

  2.从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获取的你单位销项增值税专用明细表,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专用;

  3.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的规定,你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2份增值税电子专用的行为属于虚开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税额2,321,429.5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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